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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你博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27 13:13:29 点击量:

  任你博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16号准则解释”)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16号准则解释,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16号准则解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16号准则解释。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16号准则解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准则解释第16号的上述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进行了相应合理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数据港”)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8月1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3年8月24日采取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50号)。

  三、《关于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董事会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9个月内(含),使用不超过20,000万元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日常需求,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具体经办部门在规定额度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号)。

  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号)。

  五、《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进一步盘活公司资产,公司与具备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相关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发生的融资租赁金额或涉及资产金额不超过140,000万元,实际融资租赁金额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确定。

  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及财务管理部代表公司办理相关融资租赁事宜,并签署相应法律文件。

  融资租赁标的为自有机器设备、设施等资产,承租人为数据港及其子公司,每笔融资租赁具体金额、期限、利率、租金等内容以实际进行交易时签订的协议为准。融资租赁的交易对方及具体合同条款目前尚未确定,公司将在实际签署合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任你博、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8月1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24日采取通讯的表决方式召开,应到监事5名,实到5名。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2条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要求,监事会对2023年半年度报告发表书面审核意见,我们认为:

  1、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线年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半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

  作为公司监事,我们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50号)。

  三、《关于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同意公司拟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9个月内(含),使用不超过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日常需求,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监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具体经办部门在规定额度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号)。

  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进行了相应合理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任你博。变更后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号)。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任你博、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等规定,本公司将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根据本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29号文)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361,49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9.46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692,149,095.40元。公司委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收募股缴款,实际收到缴纳的筹资资金净额合计人民币1,668,459,008.06元(已扣除财务顾问费和承销费人民币23,690,087.34元)。并于2020年9月14日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入公司在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营业部开立的账号为747883的人民币账户内。上述募集资金人民币1,692,149,095.40元扣除公司为发行股份所支付的财务顾问费、承销费、中介费、信息披露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25,445,740.25元(其中增值税进项税额1,416,379.41元,不含税发行费用为24,029,360.8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66,703,355.15元。上述资金于2020年9月14日全部到位,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555号《验资报告》。

  公司收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筹资资金净额人民币1,668,459,008.06元,实际支付了中介费、信息披露费等发行费用合计772,615.64元,与《验资报告》披露的中介费及信息披露费1,755,652.91元的差异,系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983,037.27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67,686,392.42元。

  公司本半年度使用0.00元用于JN13-B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南通),使用20,557,840.29元用于ZH13-A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使用8,957,171.25元用于云创互通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合计使用29,515,011.54元。

  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含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余额为人民币177,185,907.70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余额为100,000,000.00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子公司南通数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子公司杭州数据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20年9月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子公司北京云创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于2020年9月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子公司北京云创互通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数据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分别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上述专户仅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专用结算,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将在现金管理产品到期且无下一步购买计划时及时注销以上专用结算账户。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9,515,011.54元,具体情况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经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1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已于2023年3月9日归还3,000万元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余额为10,000万元,公司已于2023年7月13日,将上述1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周期较长,预计部分资金在短期内将暂时闲置,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2022年8月18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选择适当时机,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不超过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购买的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并在决议有效期内公司根据投资产品期限在可用资金额度内滚动投资使用,购买的产品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低风险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上述事项已于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保荐机构已于2022年8月19日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产品均已赎回,并存至募集资金专户,现金管理产品余额为0元。

  本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JN13-B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共计12,234.66万元人民币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于2021年7月将上述实际节余的募集资金共计12,268.59万元人民币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本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ZH13-A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结项,并将“JN13-B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节余募集资金287.70万元、“ZH13-A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节余募集资金4,041.50万元,合计4,329.20万元人民币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于2023年5月将上述实际节余的募集资金共计4,340万元人民币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金额及期限: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9个月内(含),使用不超过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有效期及规定额度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投资种类:公司投资品种为期限不超过9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低风险产品。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别风险提示:虽然公司投资品种为期限不超过9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低风险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根据本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29号文)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361,49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9.46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692,149,095.40元。公司委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收募股缴款,实际收到缴纳的筹资资金净额合计人民币1,668,459,008.06元(已扣除财务顾问费和承销费人民币23,690,087.34元)。并于2020年9月14日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入公司在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营业部开立的账号为747883的人民币账户内。上述募集资金人民币1,692,149,095.40元扣除公司为发行股份所支付的财务顾问费、承销费、中介费、信息披露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25,445,740.25元(其中增值税进项税额1,416,379.41元,不含税发行费用为24,029,360.8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66,703,355.15元。上述资金于2020年9月14日全部到位,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555号《验资报告》。

  公司收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筹资资金净额人民币1,668,459,008.06元,实际支付了中介费、信息披露费等发行费用合计772,615.64元,与《验资报告》披露的中介费及信息披露费1,755,652.91元的差异,系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983,037.27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67,686,392.42元。

  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选择适当时机,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拟购买的产品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低风险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购买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使用上述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产品均已赎回,并存至募集资金专户,现金管理产品余额为0元。

  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23年7月14日及2023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的议案》,按照公司实际募得资金及《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由于募投项目的投资周期较长,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低风险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收益,更好的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公司计划根据募集资金现状及使用计划统筹安排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9个月内有效,购买的产品期限不超过9个月,并在决议有效期内公司根据投资产品期限在可用资金额度内滚动投资使用。

  公司本次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本次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性低、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或协定存款产品,且该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其他证券投资,单项产品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9个月,产品发行机构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确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有效期及投资额度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由财务管理中心办理相关具体实施事宜。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虽然公司投资品种为期限不超过9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低风险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1、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保本型的投资品种。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2任你博、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并建立投资台账,定期与商业银行沟通比价,根据各商业银行的产品价格及其他服务,报财务总监批准并按公司“三重一大”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内部的相关部门会签审批流程后,适时选择、调整合作银行和产品;

  4、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在授权额度范围内所购买的是期限不超过9个月的低风险、保本型产品。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事宜,确保理财资金安全。公司在确保募投项目正常实施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进行现金管理,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任你博。

  本次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建设和主营业务的开展带来不利影响。

  (一)2023年8月24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3年8月24日召开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关于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日常需求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项议案。

  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同意公司拟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9个月内(含),使用不超过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日常需求,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监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具体经办部门在规定额度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通过相应审批程序。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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