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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你博九方装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24 12:14:49 点击量:

  任你博株洲九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株洲九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本制度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

  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 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 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 时间。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或已 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 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 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公司如需 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 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 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 间。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 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五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进行信息披露。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 交易。 第七条公司制定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并披露。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九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 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 告。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 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 时报告。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 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若要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定期报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 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 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任你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 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 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 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 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 财务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 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任你博,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 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 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 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 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 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 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

  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文 件。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对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 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主办券商在对公司的回复 进行审查后,认为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 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 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公司年度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交 易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 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 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漏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相 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编制公告 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 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进展或变化情况。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 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 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规则》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 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应当参照《信息披露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 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董事 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 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 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 签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 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 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 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相关决议公告 披露。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且股 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

  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十九条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六章交易事项及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 规定披露。公司拟对外提供任何担保的(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或控 股子公司),均应事先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关联方之间发生第三十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 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以及表决权回 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 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 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 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 依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七条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依据公司章程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类型证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章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九条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 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任你博、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 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条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 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 投资者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一)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 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 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 告。 第四十三条股票转让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四条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 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五条公司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 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挂牌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 披露。 第四十七条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 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挂牌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 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 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 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挂 牌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 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 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 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条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一条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比照适用《信息披 露规则》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 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 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

  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 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 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 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 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 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 形。 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 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 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八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 门、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 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 人和潜在关联人)和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本公司董事长作为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董 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 书统一具体行使,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公司未设董事会 秘书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上述事宜任你博,

  全国股转公司参照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 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 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现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 露事宜的所有文件。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本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 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 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

  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或相关事项发生之 日起2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五十七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新任董事、 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内签署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 公司报备。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联系 方式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 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尽快任命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五十九条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 (二)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三)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四)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全国股转公司和相应 的证券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及网站 上发布。 第六十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股 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 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在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通报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 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书面与电子版)任你博,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实准确并能够满 足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其他临时报告应立即呈报董事长和董事会,必要时 可召集临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 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一条除监事会公告、定期报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 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二条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 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 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三条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 应根据本制度,实时监控本单位内的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 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如责任人无法判断有关事项 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 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 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六十六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

  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第六十八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 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 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第六十九条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条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 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章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 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七十二条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的信息进 行审查,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问题的,可以采用要求说明、公开问询等方式, 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进 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需要公司回复的,公司应当及时回复,并保证回 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三条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 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 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 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构成虚假记载的; (二)通过信息披露文件作出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 重大影响的陈述,构成误导性陈述的; (三)信息披露文件未完整记载应当披露的事项,或未按照信息披露文件 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构成重大遗漏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 报告或临时报告的; (五)对外提供未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未以全国股 转公司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拒不更正已披露文件差错、修正已披露财务数据,或者更正已披露 文件产生较大影响的; (七)未按要求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 补充的要求,或者公开问询的; (八)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无法确保公 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的; (九)未按规定建立、执行本制度,或拒不履行《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 信息报备义务; (十)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十四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全国 股转公司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管措施。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等具体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 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修订本制度,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挂牌成功之日起施行,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