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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你博易成新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2月)
任你博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和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实际控制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或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任你博,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第十条 上述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相关事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办公会批准执行。投资金额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总裁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任你博,负责协同证券投资部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企管法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相关文件的法律审核及办理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律事务。
(一)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对拟定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分析,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证券投资部在对项目初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在与财务资产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讨论后,编制可行性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二)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评审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任你博,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投资项目实行月报制,证券投资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月汇制报表,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建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证券投资部负责组织整理归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组织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九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委派人员应出任经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运营起主导作用。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委派人员应出任经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名额由公司与合作方协商确定,公司委派的董事或监事参与合作、合资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一条 上述第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任你博,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财务资产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定期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资产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任你博,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